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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学生处分解除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2019-08-27    点击:

根据《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暂行办法》(内科大发[2017]123号)文件精神,现就本学期开展违纪学生处分解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解除处分的范围,且考察期已满的违纪学生(受到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至少6个月为考察期,受到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至少12个月为考察期)。

二、申请条件

详见《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暂行办法》第三条之规定。

三、工作程序

1.受处分学生于考核期满后,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学院分管领导组织班主任、辅导员等进行审核、评议,形成评议意见;

3.对于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的解除事宜,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学生工作专门会议,就评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决定是否解除处分。对于解除处分的,形成解除处分学院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4.对于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事宜,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学生工作专门会议,就评议意见进行讨论,形成解除处分学院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并附上《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审批表》(附件1)、处分前后学生学习综合测评表、考察期间思想汇报及其他相应材料,集中报学工部复审,学生工作部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四、相关要求

(一)各学院要及时通知本学院违纪学生了解本次工作相关事宜,组织学生学习相关规定,并认真审查违纪学生是否符合解除条件;

(二)各学院要借此工作认真了解本学院违纪学生思想状况,加强违纪学生管理,有针对性地选取典型事例开展违纪学生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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