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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细则

发布日期:2023-06-26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和考风,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考试是指学校组织和承担的各类形式的考试。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四条 遵循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的原则,依据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事实、情节及后果,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进行认定及处理。

第二章 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本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给予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就坐或者不服从监考人员座位调整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未经允许使用规定以外草稿纸的;

(五)有其他与上述考试违纪情形相当行为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本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未经允许互借文具的;

(二)在考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它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影响正常考试秩序行为的;

(三)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退出考场后未经允许又返回考场的;

(四)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五)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六)有其他与上述考试违纪情形相当行为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本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给予记过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

(二)在试卷下面、课桌内、课桌上、座位旁、文具、衣服、考生身体上或其他可以观看到的地方被发现有与考试科目内容相关的;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四)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包括评卷过程中);

(五)传、接试卷、答案或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物品

(六)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七)有其他与上述考试作弊情形相当行为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本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被监考人员允许暂离考场(如去卫生间等),在考场外获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

(二)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三)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四)抢夺、窃取、毁弃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有其他与上述考试作弊情形相当行为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本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二)组织作弊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五)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三章 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程序及权限

第十条 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后,监考人员应如实填写《内蒙古科技大学监考报告单》,向违纪、作弊学生告知记录内容,并要求违纪、作弊学生签字确认,将学生违纪、作弊资料及工具予以暂扣,收回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令其退出考场。

第十一条 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对违纪、作弊行为进行认定,并在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网页上进行公示7日。

第十二条 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公示期满后,由学生管理部门根据《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内科大发2021〕125号),对违纪作弊学生依程序进行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处分的期限与处分的解除按照《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内科大发〔2021〕125)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细则》(2018修订)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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