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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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手册

发布日期:2019-06-1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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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文件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1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8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9

二、学校管理文件

内蒙古科技大学学风建设条例... 14

内蒙古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6

内蒙古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2

内蒙古科技大学考生守则... 24

内蒙古科技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管理的规定... 25

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7

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素质测评办法... 36

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39

内蒙古科技大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例    41

内蒙古科技大学 “十佳” 系列大学生评选办法(试行)... 43

内蒙古科技大学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45

内蒙古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47

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50

内蒙古科技大学关于校园文化环境管理的若干规定... 53

三、其它管理文件

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社团章程(试行)... 55

内蒙科技大学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条例... 6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子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退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C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05年3月29日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05年4月5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 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02年6月25日


内蒙古科技大学学风建设条例

内科大发[2007]100号文件

《内蒙古科技大学关于学风建设的指导性意见》附件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风建设,营造勤奋好学、求实创新、博学笃行的良好学习风气,指导学生日常学习生活,鞭策学生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及相关知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根据学生工作处下发的《关于加强学风建设的指导性意见》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体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学习纪律

第四条 要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安排,按时起床、出早操和按时就寝。

第五条 根据各学院《课程表》的安排按时上课、下课,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参加实习活动。

第六条 课堂上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随便讲话、交头接耳、吃零食、嬉笑打闹,接听手机、睡觉,不得看与上课无关的书籍。

第七条 在教室、自习室、图书馆等学习场所不得喧哗、谈情说爱、打闹、打牌,要自觉维护学习场所的清洁卫生。

第三章 自我学习

第八条 要充分发挥每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共同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风气。

第九条 自觉到教室、自习室、图书馆等学习场所上早晚自习,合理利用学习时间。

第十条 自觉参加各种学术报告、学术交流等学术活动,提高自身理论水平。

第十一条 自觉进行自我教育,激发学习动机,培养学习兴趣,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第十二条 正确认识自己和评价自己,针对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并能贯彻实施。

第十三条 要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学习与勤工俭学、学习与上网的关系,不要影响学习荒废学业。

第十四条 要努力学习外语、计算机基础课程,并顺利通过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达到相应的等级水平。

第十五条 提倡和鼓励考研,不断提高学历层次。

第四章 团体学习

第十六条 学生党员、学生干部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广大学生努力学习,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

第十七条 团总支、各级学生会、班委、团支部要定期开展学习经验交流会,交流学习经验和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果;开展丰富多彩的以学风建设为主题的活动,促进良好学风的形成。

第十八条 要以专业知识及相关知识为基础,建立学习小组或学习互助小组,互帮互助,团结协作,共同提高学习效率和学习效果。

第五章 诚信学习

第十九条 要遵守考场规则,考试过程中不得违纪、作弊。

第二十条 不得抄袭其他人的作业或者论文;做毕业设计(论文)时,要保障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不得抄袭别人的设计(论文)。

第二十一条 参加各种考试不得找人替考或者替其他人考试。

第六章 实践、科技学术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好专业课的同时,要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以致用,从社会实践中提高自身理论水平和动手操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 在学生导师的指导下,积极开展科技学术活动,提高科学研究能力。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提倡向各种学术刊物发表文章、论文,鼓励和提倡各种发明、设计和专利产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颁布之日起实施。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07年11月15日

 


内蒙古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的有关条款,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和程序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准予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向学校教务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时间以取得学籍时间为准。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在校生每学期必须按校历规定时间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须缴清规定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后方可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生须亲自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后,方取得新学期学籍。开学后直接到外地实习的学生,在规定返校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制、学分与学分绩

第五条 内蒙古科技大学本科学生标准学制为4年或5年(建筑学、城市规划等专业)。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本科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提前毕业,但四年制本科学生毕业时在校学习时间不得低于3年,五年制本科学生毕业时在校学习时间不得低于4年;学生也可以根据情况推迟毕业时间,但在校最长时间(含休学时间)不得超过8年。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教学环节的学习,取得本专业要求的毕业学分方可毕业。

第七条 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所需的学习量为标准。各教学环节原则上每16学时计1学分或每周计1学分。各教学环节的具体学分值以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第八条 学生学习的质量用学分绩衡量。学分绩计算方法如下:

学分绩可在学习过程的任何时间进行核算,可作为各种奖励和选拔的依据。

义务、权利、考勤

第九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努力学习,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各教学环节的学习、实践与考核,积极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十条 学生应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迟到,不早退。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尊重他人,自觉维护良好的学习环境。积极参加各类实践活动。

第十一条 在籍学生有权利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对课堂教学、考试、教学服务等环节的质量进行评价,有权利向学院领导、教务处和学校领导就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在籍学生可以辅修其它专业,也可选修其它专业课程。

第十三条 在籍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它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各类教学环节的学习和实践都须考勤。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参加注册课程的学习和其它活动时,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按旷课论。旷课学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学时数计算,实践教学环节按每天4学时计。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退学。

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指定医院诊断或有关证明。请假在1天以内,由相关任课教师批准;请假在1天以上3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教师批准);3天以上1个月以内,由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由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部门审批。请假时间超过2个月的必须办理休学手续。所有批准的请假手续须报学院办公室备案,由学院办公室通知相关任课教师。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注册课程及实验、实习、军训、设计等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的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一般以笔试为主,也可笔试与口试兼用,开卷与闭卷兼用,或根据课程(教学环节)的性质、内容采用其它方式。具体方式由教学基层单位根据课程的内容、特点和要求在教学大纲中规定。考试的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口试的抽签和准备时间为1020分钟,测试时间为1020分钟。

第十七条 考试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实践环节和个别课程也可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在计算学分绩时,优秀计95分,良好计85分,中等计75分,及格计65分,不及格计55分。根据课程性质的不同,平时考核成绩一般可按050%计入总成绩,也可作为教师决定学生是否有考试资格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考勤、体能测试、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课程的考核;

1、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2、旷课累计超过任课教师考勤次数的二分之一;

3、未交作业或抄袭作业超过该门课程总作业量的三分之一;

4、未完成课程规定的所有实验项目及其它实践环节。

第二十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因公(如外出参加重大比赛)、因病(指住院或高烧、急腹症、外伤等急诊)或因急事(如直系亲属病危、亡故等需探视)而不能参加考试时,可提前提出申请,并出具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部门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学生须参加学校安排的补考,缓考课程在补考时不得再次办理缓考。对应上述原因不能参加军训、实习、实验课、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考核的学生,须办理缓考手续后随下一年级相应环节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获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包括补考、重考),或考试时迟到15分钟以上(含15分钟),均视为旷考。对旷考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第二十三条 学生已注册课程的考核(包括实践环节考核、补考、重考)必须取得60分以上(含60分)或及格以上(含及格)的成绩,方为合格并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所修课程的成绩,要分别记载该课程的平时成绩、考试成绩和总成绩。补考、重考的总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并在该课程的过程记录上注明“补考”、“重考”字样。

补考、重考、补修、自修、提前修课

第二十五条 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学校在次学期安排补考1次。补考未通过的课程,学校在学生毕业学年的相应学期安排重考,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办理重考注册手续,参加低年级学生同一课程补考,未经注册不得参加考试。降级学生补考须军训、实习、实验课、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学校不安排补考,学生须向实践教学环节教学单位申请全程重修并按规定向学校缴纳相应的教学资源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补考在次学期第7周开始安排。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补修相关未修课程。补修课程的学生应在相关课程开课学期开学2周内填写《学生修课申请表》报批。

第二十八条 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部门批准备案后可自修课程。但必须参加所自修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和考核。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和军训、实验、实习、设计等实践环节不得申请自修。学生申请自修应在开课后2周内填写《学生修课申请表》报批。

第二十九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提前修读无先修课影响的高年级课程。学生申请提前修课应在相关课程开课学期开学2周内填写《学生修课申请表》报批。

第三十条 申请自修、提前修课的学生,其已修必修课须全部合格且必修课平均学分绩须大于75分。新生入学第一学期不得申请自修、提前修课。

留降级、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降级:

1、第一学年累计取得必修课总学分(不含第二学期补考)低于应修学分的70%者、第二学年累计取得必修课总学分(不含第四学期补考)低于应修学分的80%者、第三学年累计取得必修课总学分(不含第六学期补考)低于应修学分的85%者,对于五年制学生,第四学年累计取得必修课总学分(不含第八学期补考)低于应修学分的90%者,应予留级;

2、本人申请留降级者。

第三十二条 学校每学年秋学期第5周按第三十一条第1款汇总学生已获得总学分进行学籍处理。

第三十三条 应予降级的学生,自降级通知发布之日起1周内办理学籍异动确认手续,逾期不办理按自动退学处理。自愿留降级的学生须在每学期第16周提出留降级申请,经所属学院同意后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三十四条 降级后的学生按所在年级的培养方案修读课程、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并按所在年级的标准缴纳学费。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所在学年累计取得必修课总学分(不含第二学期补考)低于应修学分的50%者、第二学年累计取得必修课总学分(不含第四学期补考)低于应修学分的60%者、第三学年累计取得必修课总学分(不含第六学期补考)低于应修学分的65%者,对于五年制学生,第四学年累计取得必修课总学分(不含第八学期补考)低于应修学分的70%者;

2、一学期所修全部课程,教师课堂考勤累计旷课超过50学时或连续旷课超过2周者;

3、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4、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累计休学达3年且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5、经学校动员,因病应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2个月者;

6、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严重传染病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在校继续学习者;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8、应予降级的学生,逾期不办理学籍异动手续者;

9、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六条 应退学的学生,自退学通知发布之日起2周内由学生本人或学院办公室填写《学生学籍异动表》,报教务部门备案后,通知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办理离校手续。学生申请退学,须由学生书面申请,经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如下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因精神病等严重疾病无法继续学习而退学者,由学院办公室通知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由学校教务部门出具退学证明,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年可领取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学校不负责安置,也不得申请复学。

休学、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办理手续后离校休学。学生休学以1年为期限。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者,学生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累计不得超过3年。学生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须停课治疗、休养2个月以上者,应予休学;学生患肝炎、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必须休学。

第四十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1、休学学生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和其它在校生待遇。

2、学生休学期间

3、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一条 休学由学生本人或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学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教务部门备案并签发休学证明。

第四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1周内持休学证明到教务部门办理复学手续。申请复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方可复学。

2、对申请复学者,学校须进行必要的政治审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令其退学。

3、复学的学生根据休学期限可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相应年级未招生,则编入相近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第四十三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肄业、结业、毕业、提前毕业

第四十四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1年以上,因成绩或其它原因而终止学习(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尚未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业,作肄业处理并发给肄业证明。

第四十五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经过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教学环节学习和实践,未达到毕业要求,四年制学生取得150学分以上(含150学分),五年制学生取得180学分以上(含180学分),本人未提出留级申请者,作结业处理并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结业学生,凡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及教学环节,可在结业后2个月至次年5月底前申请返校补考,返校补考随校内相同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包括补考)一并进行,原则上不单独组织考核。补考后达到毕业要求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换发毕业证书时间为准。逾期不申请补考或考核后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提前完成各教学环节的学习并取得规定毕业学分后,可向教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须缴纳本专业规定学制年限的学费。

第四十九条 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辅修其它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学士学位授予

第五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本科生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由教务部门提名,经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专业所属学科学士学位。学士学位审定办法按照《内蒙古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转专业、转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转学申请: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按健康标准不适于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院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学生本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转学:

1、定向培养的学生;

2、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学生;

3、申请转入重点院校;

4、由专科转入本科;

5、应予退学学生;

6、无正当理由。

第五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在本校同一学院内转专业的学生,需经所在学院院长同意后报教务部门审批;跨学院转专业的学生,由转出学院院长和转入学院院长同意后,报教务部门审批。

2、申请转入本自治区内其它院校的学生,须经教务部门审核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教务部门出具学生转出函,经转入院校审核同意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申请转至自治区外其它院校的学生,还须转入院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3、自治区内其它院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者,须由转出院校与我校教务部门来函联系,经主管校长批准,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自治区外其它院校的学生申请转入我校者,还需转出院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4、转学学生的户口迁移,需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5、教务部门在每学期第16周受理转专业、转学申请。

 

第五十四条 对于专科升本科的学生,进入本科学习后按本学籍管理制度实施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内蒙古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学士学位资格审定机构

学校成立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并配备兼职秘书一人;委员会成员应具有高级职称,由学校负责人、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各学院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任期二至三年。

各学院成立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五到七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主席由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其余成员从各专业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中遴选,经学院院长审定。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二)撤销违犯规定而获得的学士学位;

(三)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的争议和其它重大事项;

(四)制定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的决议经全体成员半数通过即有效。各学院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工作,对学士学位获得者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将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不含毕业设计(论文)必修课平均学分绩70.0分;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设计(论文)合格;

(五)在校期间无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成人教育学生的学习成绩优良且通过规定的学位课水平考试;

(七)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定可授予学士学位。

三、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和学士学位补授要求:

(一)学分绩未达到70.0分,且符合本细则第二条除第3款外其它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毕业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复审后提交校学位审定委员会讨论批准,可恢复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或在毕业后一年内返校参加补考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可补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取得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者;

2.在校期间培养方案计划外相关等级考试和实践能力表现突出的可折合相应学分绩,经累加学分绩达到70.0分者。具体折合办法如下:

1)外语四级通过后加0.5学分绩、六级通过后加1学分绩,国家计算机等级3级考试通过后加1学分绩,同类考试取最高等级,不重复计算;

2)参加各类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获三等及以上奖励者,三等奖加0.5学分绩;二等奖加1学分绩;一等奖加1.5学分绩;

3)参加教师科研课题并在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相关学术论文者增加1学分绩(注明第一作者单位:内蒙古科技大学)。

(二)在校受记过或以上处分一次后未再受到其它处分,且符合本细则第二条除第5款外其它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受处分后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毕业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复审后提交校学位审定委员会讨论批准,可恢复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1.受记过或以上处分后,没有再次其它违纪行为,毕业审核时不含毕业设计(论文)必修课平均学分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20%者;

2.受处分后,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其它表扬奖励者且总成绩排在同年级同专业前50%者;

3.在校期间取得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者;

4.有特殊才能或突出的先进事迹和贡献,并经校学位审定委员会审查认可者。

结业学生在毕业后一年内换发毕业证书,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四、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由学院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规定的,报教务处审核。

(二)教务处根据学士学位授予要求审核毕业生的成绩,提出拟列入学士学位授予者名单和不能授予者的名单及相应材料,报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定;

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可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情况,应附相关材料由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定;

(三)通过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四)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细则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消已授予的学位。

(五)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

五、附则

(一)本细则经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从2012届毕业生开始执行,前细则废止。

 


内蒙古科技大学考生守则

1、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考试证,各种大型考试还须携带规定的证件,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2、学生应自备必需的考试用具如笔、尺、橡皮、计算器等;使用答题卡的考试需携带2B铅笔,有听力的考试需携带调频收音机;

3、除特殊规定外,学生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及各种通信工具、文曲星、电子记事本等物品参加考试,已带入考场的上述物品,应集中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

4、学生必须按时到指定考场应试,迟到15分钟者不准进入考场;

5、考生入场后要服从监考教师安排,要按监考教师排定的座次就座,将规定的证件放在桌角上,便于监考教师检查;

6、学生衣服、身体、课桌、所带证件及必需的考试用具等不可写有或夹带与本场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7、学生在开考前应检查课桌及周边环境是否有与考试科目相关的信息,若发现应及时报告监考教师,否则后果自负;

8、考试期间不得吸烟、吃东西、交头接耳、互相借用文具、在考场中平卧。如试题字迹不清,应举手询问;

9、考生拿到试卷后,应首先核对考试科目、试题页数及试题数目,如有差误,应及时要求更换,否则,后果由考生自负;

10、考生答题前,应首先在规定的位置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好班级、姓名、学号(准考证号)等标识信息;

11、已答毕的试卷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他人创造窥视的机会;

12、考试期间,考生应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字,否则视为缺考;

13、考试期间,考生不得离开考场,直至考试结束,否则以违纪处理;确因身体原因必须短时离开考场者返回后不得继续答卷;

14、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待监考教师将试卷收齐点清后,方可离开考场;

15、考试结束后,学生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教师阅卷;

16、考试过程中考生应尊重并服从监考教师安排,若对监考教师的安排有异议,应在考试结束后向主考提出申诉,不得在考场内与监考教师争吵甚至侮辱、谩骂监考教师,否则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7、对于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按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本人有义务提供相应的事实材料,凡消除作弊证据的、拒不提供事实材料的及态度蛮横、无理取闹的,给予加重的纪律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18、本守则适用于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及测验,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内蒙古科技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管理的规定

内科大发[2007]118号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2007年6月19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的文件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创造有利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环境,消除因学生不按时归宿或夜不归宿原因所引发的各种安全事故,维护校园稳定,切实保障广大学生利益,经校党委会研究,制定如下规定:

一、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外住宿。

二、特殊情况需要校外住宿的学生,按如下程序办理:

1、学生在校外住宿必须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并报学校后勤总公司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备案后方可。原在学校住宿的学生申请校外住宿的,还需办理退宿手续。

2、校外住宿的申请程序:

1)由校外住宿申请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校外住宿申请表》;

2)学院审核、同意后与学生及其家长当面签订《校外住宿协议书》。《校外住宿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学院、后勤总公司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和申请者本人保留。

三、各学院要对校外住宿学生加强管理,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告诫学生遵纪守法、注意安全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各学院要详细记录校外住宿学生的各种信息,准确掌握学生在外住宿地点。确保各种信息通知及时,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措施。

四、校外住宿学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时刻维护大学生的良好形象,不得扰乱社会治安。

五、校外住宿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正常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和其他活动。

六、校外住宿学生在校外发生的一切问题由学生自己负责。

七、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且在校外住宿的学生,一律按夜不归宿学生对待,由学工处根据有关条例进行处理。

八、为了规范学生住宿管理,对《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第十一条第四款修改如下:

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不按时归宿或夜不归宿者,根据如下情况进行处理:

1、在校期间1次不按时归宿或夜不归宿者,由宿舍管理人员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2、在校期间累计2次不按时归宿或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处分;

3、在校期间累计3次不按时归宿或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在校期间累计4次不按时归宿或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处分;

5、在校期间累计5次不按时归宿或夜不归宿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6、在校期间累计6次及以上不按时归宿或夜不归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不按时归宿学生晚归后态度恶劣,不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管理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各学院要加强对本院学生的教育,组织全院学生对《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新修改的内容进行学习,确保新修改的内容及时传达到全体学生。

十、后勤总公司负责每晚查宿及登记工作,并于下一个工作日将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的不按时归宿或夜不归宿学生名单及证明材料提交学工处,由学工处根据上述规定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07年12月26日

 



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内科大发[2007]9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其他各类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建立必要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既是学校贯彻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学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管理行为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有力措施。对学生违纪进行处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处罚相当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应当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文书规范,使学生违纪处分切实起到惩戒和教育作用。

第二章 学生违纪的处分种类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最短不少于三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能改正错误,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经考查后可按期解除察看期。有立功表现者,本人申请并经核查可提前解除察看期,对表现差、在察看期内仍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毕业时察看期不满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按结业生派遣;察看期满,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对其工作表现,写出考查意见,经学校审查,若确有进步表现,学校可解除其留校察看期,换发毕业证书。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 学生处分

第五条 违反宪法、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抢夺及抢劫、故意损坏或侵占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

1、尚未造成经济损失,给予通报批评直至严重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3、作案价值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作案价值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5、作案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6、为作案者放哨,故意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包庇、窝赃者与作案者同样论处。

7、盗窃公章、证件、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明知或应知是赃物但仍购买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9、作案在3次以上者,不论作案价值大小,均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他人遗失的信用卡、校园卡等窃取现金或进行消费者,按本条第(一)款论处。

(三)侵占、诈骗者,视案值大小按本条第(一)款加重一级处理。

(四)敲诈勒索者,视案值大小,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策划者,从重处理。 

(五)抢夺、抢劫公、私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哄抢、故意损坏或侵占公、私财物行为造成经济损失者,除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还应追回赃款、赃物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条 在校内外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用其他方式挑起事端者):

1、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视事态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伤害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伤害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伤害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同时参与打架的,从重处分。

(三)参与打架者:

1、参与打架者(未动手打人),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较轻,给予记过处分;伤害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伤害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先动手打人者,加重处分。

3、打架事件已终止又报复他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并产生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持械斗殴者:

1、持械威胁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引起斗殴事件,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伤害后果较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伤害后果较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伤害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结伙斗殴者:

1、结伙斗殴(打群架)的,从重处分。其中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他参与者,根据情节参照本条第(三)款从重处分。

2、纠集校外人员进行打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雇人打架,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不听从管理,肆意侮辱或殴打教师及其他学校工作人员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故意为他人提供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打架事件,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

(二)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

(三)以恐吓信或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者。

第九条 打麻将、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者:

(一)学校禁止学生打麻将,对参与者给予记过处分,对提供麻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没收麻将。

(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没收赌具和赌资,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聚众在校内赌博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四)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没收赌具,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条 学校禁止学生饮酒,对饮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酒后滋事者,视事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学校公寓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灾或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不按时归宿或夜不归宿者,根据如下情况进行处理:

1、在校期间1次不按时归宿或夜不归宿者,由宿舍管理人员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2、在校期间累计2次不按时归宿或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处分。

3、在校期间累计3次不按时归宿或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在校期间累计4次不按时归宿或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处分。

5、在校期间累计5次不按时归宿或夜不归宿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6、在校期间累计6次及以上不按时归宿或夜不归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不按时归宿学生晚归后态度恶劣,不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管理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使用计算机、音像设备,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午休时间、晚熄灯后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对其他违反学校公寓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学生宿舍饲养宠物者,经教育在限期内未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拒不打扫寝室卫生,影响宿舍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及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浏览色情网站、阅读非法书刊、观看非法音像制品及玩黄色游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利用计算机违纪:

(一)盗用他人帐号上网,以偷窃论处,根据被盗帐号损失的价值加重处分。

(二)散布计算机病毒、利用黑客程序攻击网络系统及其他用户、破坏网络设备,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布线、架设网站,随意更改网络中心分配的IP地址,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四)在开放计算机房玩游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网上发布不真实、不健康、不道德的信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发布反动信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社会公德,有损大学生形象:

(一)侮辱、滋扰、调戏妇女或进行其它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违反社会公德,充当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男女三人以上混居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转借、涂改、伪造证件或证明

(一)转借学生证件或证明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涂改、伪造证件或证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涂改成绩单或伪造他人签字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凡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或证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法规,参与或组织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者。

(二)滋事、哄闹、煽动罢课、造谣惑众、制造混乱等各种扰乱校园正常秩序者。

(三)不遵守校园公共场所(宿舍楼、教学楼、实验室、食堂、图书馆等)规定,拒不接受批评处罚者。

(四)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和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错误言论,混淆视听者。

(五)故意撕毁学校各级组织的通告、布告,破坏学校宣传设施者。

(六)未经批准,擅用学校或学校部门名义进行对外活动,印发宣传等印刷品,开设网站网页,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其它侵害学校利益后果者。

(七)在校期间,未经组织同意,擅自组织同学外出集体活动,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者。

(八)组织、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团体和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印发非法刊物者。

(九)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印发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其他行为者。

(十)在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达到个人目的,或者以其它不正当的方法达到个人目的者。

(十一)未经允许在校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商业活动者。

(十二)倒卖车票、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入场券及其他票证者。

(十三)参与非法传销者。

(十四)拒绝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职责者。

(十五)因教学管理或学生管理中的各种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威胁、谩骂、寻衅滋事者。

(十六)在校内从事宗教活动、进行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者。

(十七)吸食毒品、贩卖毒品者。

(十八)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者。

(十九)故意损坏或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者。

(二十)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取私利者。

(二十一)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

(二十二)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

(二十三)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者。

(二十四)其他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违反校规、校纪,违反社会公德,或有损大学生形象者。

第十七条  旷课的学生,按其无故旷课累计学时和连续旷课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10学时至19学时或连续旷课三天,给予警告处分。

(二)20学时至29学时或连续旷课五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学时至39学时或连续旷课八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40学时至49学时或连续旷课十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或连续旷课两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集中实习(包括军训、劳动等)、设计等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旷课一天以4学时计。

第十八条  对考试(指期末考试和结业考试,含实习实训考试、理论考试、技能考试和等级考试等)违纪、作弊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违反考试纪律,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使用自带草稿纸。

    3、私自交换考试座位。

    4、互相或单方说话(含交卷时)。

    5、被要求传递考试信息或为作弊提供方便时被动者不及时报告。

    6、携带开启的通讯工具参加考试。

    7、直接互借考试用具(不涉及传递考试内容)。

    8、考试结束时不按要求立即停止答题。

    9、退出考场后,未经允许又返回考场。

    10、考试结束后将试卷带出考场或试卷残缺者。

    11、不服从监考教师的正当安排或其它违反《考生守则》的行为。

    12、主考认定的其它违纪行为。

(二)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2、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草稿纸。

    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4、在课桌、文具、衣服及身体等上面书写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内容。

    5、闭卷考试时,将含有考试课程内容的书本、笔记、纸张等取出查看或垫在试卷下面。

    6、以各种通讯工具为媒介接收考试答案并查看。

    7、利用能够存储信息的电子设备、纸条、文具、手势等手段传递考试信息。

    8、窃取、抄袭他人答卷。

    9、为他人抄袭、窥视提供方便,经警告无效。

    10、将具有无线接收功能的耳机、收音机、随身听等带进考场(外语考试听力结束后,不按要求摘下耳机),警告后再犯。

    11、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2、主考认定的其它作弊行为。

(三)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考试严重作弊,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有组织的团伙作弊。

    2、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3、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4、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6、交换试卷、答卷。

    7、抢夺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8、窃取试题或试题内容;接受被窃的试题内容而不及时报告且造成后果。

    9、认定为作弊后消除作弊证据、拒不提供事实材料、态度蛮横、无理取闹。

    10、以各种通讯工具为媒介传送考试答案。

    11、累计两次作弊。

    12、主考认定的其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作弊行为。

    违反其中第3项、第11项之一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其他各项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再犯者。

(二)违纪后故意隐瞒,认错态度不好,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

(三)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四)对举报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五)有胁迫、威逼、诱骗他人作案者。

(六)组织结伙斗殴者。

(七)违纪恶意较大者。

(八)在调查中,提供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

(九)同时触犯两条校规校纪者;

(十)酒后违纪者。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去有关部门承认错误并如实交代错误事实,及时悔改,态度较好者。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学校处理问题者。

(四)有突出立功表现者。

(五)平时一贯表现优秀,违纪属初犯,违纪后能迅速挽回损失并坚决改正者。

(六)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发生违纪行为者。

(七)在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放弃违纪行为并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者。

第二十一条      受处分者,同时承担下列后果: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各种奖励评定的资格。

(二)取消其当年可享受的未发放的各类奖学金、资助和贷款,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离校前须一次性偿还学校所有欠款。

(三)取消其当年获得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因违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者,由违纪当事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章 处分程序和管理权限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十四条      处分程序及处分管理权限

(一)对学生处分,首先应由有关部门提出事实确凿、证据充分的依据材料,主要包括:

1、违纪者本人的书面检查和对所犯错误事实的交待材料。

2、个人或组织对违纪事实经过的证明材料。

3、对事实经过的调查材料。

4、若属打架致伤,需附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证明等。

5、其他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二)学生所在学院要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根据事实经过、证明材料等责成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材料,并由有关部门或学院讨论提出处理意见。

(三)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或学生所在学院研究决定并做出处分决定书,学院处分决定书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四)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由学生工作处做出处分决定书。

(五)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做出处分决定书。

(六)考试违纪以及遇有重大紧急情况的处分: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直接由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做出处分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七)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由各学院与违纪学生谈话并如实填写《学生违纪处理情况登记表》。

(八)处分决定书由学院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填写送达记录由学生本人签字,并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1、邮寄送达。2、公告送达。

(九)各学院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和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将处分情况通报学生家长。

(十)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院会同保卫处、后勤等部门强制办理。

第二十五条      处分申诉

(一)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四)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对处分决定无异议,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07年10月12日

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素质测评办法

内科大发[2005]10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促进学生成才成长,提高综合素质,为学生评估提供依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素质测评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测评小组开展测评工作。

第三条 学生素质测评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学生素质测评

第四条 学生素质测评分学习成绩测评和社会活动综合测评两部分。

第五条 学习成绩测评按平均学习成绩计算分值。

1、计算公式:平均学分绩=Σ(课程成绩×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

2、百分制下课程成绩按实际分数计算。

3、五级记分制课程的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成绩,在计算学分绩时分别折算成百分制的95、85、75、65、55分。

4、体育特招生和参加校体育队训练的学生成绩,根据学生的实际得分情况分段计算,不同分值段采用不同的方法:学生课程实际得分在24分及以下、60分及以上的,按实际得分计算;实际得分在25-59分的,折算为60分计算。

5、本学期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2级、英语专业通过国家英语6级,分别追加一门次课程,每科按学分5.0、课程成绩95分计算;通过国家计算机三级、英语专业通过国家英语八级分别追加一门次课程,每科按学分8.0、课程成绩95分计算。

非英语专业英语四级、六级分数在426分以上,追加一门次课程、课程成绩95分计算。追加课程学分对照实际得分按下表计算:

实际得分

四级追加学分

六级追加学分

426-496

3

6

497-567

4

7

568-638

5

8

639-710

6

9

6、平均学分绩计算公式只限于必修课、必选课。

第六条 社会活动综合测评

(一)这里的社会活动是指承担学校工作、参加科技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以及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行为。

(二)社会活动的基础分值为60分,按测评规则加减分值后得出每个学生的测评分值。

(三)加分项目

1、承担社会工作的学生干部

等   级   

分 值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五    级

奖励分

8—10

6—8

4—6

2—4

0-2

注:一级:校团委委员,校学生联合会正、副主席;

二级:校学生联合会正、副部长,学院学生联合会正、副主席,学生党支部委员,团总支副书记,社团联合会正、副主席;

三级:校学生联合会干部,学院团总支委员,学生联合会正、副部长,社团各协会正、副会长,班长、团支书;

四级:学院学生联合会干部,团支部、班委委员;

五级: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的学生干部、信息员等。

多项任职者,按最高分加分,不再重复加分。

2、参加科技、体育、文艺活动和各类活动竞赛获奖加分

获 奖 等 级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优秀奖

省部级以上

10

7

5

4

3

2

2

市、校级以上

7

5

4

3

2

1

1

学院级

5

4

3

2

1

1

1

说明:(1) 上述活动、竞赛是指学院及以上部门组织的正规活动、竞赛(以主办单位正式文件为准)。社团或班级组织的活动不加分;

(2)参加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获奖者,按获奖等级降一级加分(最低1分),组织者另加3分。4人以下集体项目获奖者按实际获奖等级加分;

(3)在同类型活动、竞赛中多项获奖者可重复加分,但最高不超过15分。多次参加上述活动、竞赛但未获奖者加1分;

(4)体育比赛破记录者在上述标准上另加3分,集体项目另加2分;

(5)科技活动、竞赛的参与者加1分。

3、思想道德素质加分

1)在思想道德素质方面受学院级表彰加3分;受校、市级表彰加5分;受省级表彰加7分;

2)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做好人好事等行为表现突出者,可酌情加1-7分;

(3)义务献血一次加3分;两次加6分;(非学校组织的献血活动,需出具献血证明、证书等有效证件)。

多项获奖可重复加分,但最高不超过15分。

4、其它加分

(1)学院级以上宿舍评比获奖者,每人一次加2分;

(2)在校报发表文章每篇加1-2分,最高不超过7分;

(3)在省部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论文每篇加7分;

(4)获得专利或被采用的科技发明加20分;

(5)学生在寒暑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加2分,社会实践活动获奖者比照思想道德素质获奖等级加分。

(四)减分项目

1、受留校察看处分减10分,受记过处分减7分,受严重警告处分减5分,受警告处分减3分,受通报批评减2分;

2、在学院以上组织的卫生检查中,卫生不合格的宿舍成员,每次每人减2分;

3、班级以上组织的义务劳动缺勤一次减5分;

4、班级以上组织的集体活动,无故缺勤一次减5分。

第七条 学院可对社会活动奖中加减分值的未列项目自主决定是否加减分值以及分值大小,但需报学工处审核备案。

第八条 参加社会活动的学生干部需由各分管部门在学期初提供干部名单,明确干部级别、人数、学期末提供干部考核情况,明确优、良、中、合格、基本合格等级。由学院在规定的分值范围内确定分数,各分管部门不必指定具体分数。学生干部评价比例:优10%、良25%、中30%、合格25%、基本合格10%。

第九条 测评分值分专业按年级排序。

第十条 测评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在下学期前四周内将测评表报学生工作处。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5年9月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解释。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05年12月8日


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内科大发[2005]110号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大学生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奖学金评定要遵循公正客观、公平合理、公开民主的原则。

第三条 凡我校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均可参加本条例规定的奖学金评定。

第四条 奖学金的种类、等级、标准及控制比例

(一)学习优秀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控制在学生人数的5%内评定;

二等奖学金:700元/人年,控制在学生人数的10%内评定;

三等奖学金:500元/人年,控制在学生人数的10%内评定。

注:采矿专业的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5%评定。

(二)社会活动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600元/人年,控制在学生人数的5%内评定;

二等奖学金:400元/人年,控制在学生人数的5%内评定;

三等奖学金:300元/人年,控制在学生人数的5%内评定。

第五条 学习优秀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一)学习优秀奖学金是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给予学习成绩优秀者的一项奖学金。

(二)学习优秀奖学金按学习成绩测评的排序进行评定。

(三)必修课(含必修实践环节)不及格者不能参加学习奖学金的评定。

第六条 社会活动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一)社会活动奖学金是给予积极承担社会工作,积极参加科技、文体活动,思想道德品质优秀及日常行为等方面表现突出者的一项综合奖学金。

(二)社会活动奖学金按社会活动测评的排序进行评定。

第七条 学习优秀奖与社会活动奖可同时取得(重叠)。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或限定奖学金的评定:

(一)违犯国家法律,受到拘留以上处罚者,今后在校期间不予评定各种奖学金;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今后在校期间不予评定各种奖学金;

(三)受记过处分者,限定受处分的学期及受处分的下一个学期不予评定奖学金;

(四)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受处分的学期不予评定奖学金。

第九条 在奖学金总数不突破下发指标的情况下,各学院可根据自己的特点设立单项奖学金,评选办法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第十条 学院可对社会活动奖中加减分值的未列项,自主决定是否加减分值以及分值大小,但需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学院组织各班级进行学生素质测评;

(二)测评分值分专业按年级排序;

(三)根据排序结果由学院审查,初步选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公示;

(四)确无疑义后,制表(一式二份)并连同“学生素质测评表”报学生工作处;

(五)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 非毕业班学生的奖学金,在下学期的前六周内评定;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期的奖学金在 6 月20日前评定。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社会各类奖学金的评定见相应的评定办法。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05年12月9日


 


内蒙古科技大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例

内科大发[2005]109号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优秀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先进典型,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一、 评选推荐范围和对象

1、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生及研究生,新生及新生班集体不参加入学当年的评选。

2、    优秀毕业生在当年应届毕业生中评选。

二、评选推荐标准

(一) 三好学生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和民族团结;作风正派、品德优良。

2、 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秀,评选学年度获得至少一次一等、一次二等学习奖学金。

3、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科技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不断提高创新意识和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团结同学,热爱集体,热爱劳动,在社会活动测评中排名占参评人数的前三分之一,且无扣分项。

4、 在校期间未曾受过行政或党团组织警告以上处分。

(二) 优秀学生干部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和民族团结。

2、   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组织能力强,工作成绩突出,在学生中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科技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不断提高创新意识和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善于团结同学,热爱集体,热爱劳动;在社会活动测评中排名占参评人数的前五分之一,且无扣分项。

3、    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能比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评选学年度在学习成绩素质测评中排名占参评人数的前三分之一,一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

4、    在校期间未曾受过行政或党团组织警告以上处分。

(三)优秀毕业生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和民族团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2、     热爱所学专业,专业知识扎实,学习成绩优秀;参加CET-4考试成绩达426分以上;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优秀;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强。

3、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身体素质好,达到国家规定体育锻炼标准;参加军训且军训成绩合格;有一定的文学艺术修养。

4、     团结同学,热爱集体,热爱劳动;品德优秀,文明礼貌。

5、     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三次(研究生、专科生获两次)校级三好学生以上表彰。

(四)先进班集体

1、班级团支部、班委会核心作用强,班干部认真负责,模范作用好,在同学中威信较高。

2、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和学风,能积极开展各种有益活动。

3、 全班同学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严重警告以上违纪现象发生。

4、 班级同学的CET-4考试合格率(426分以上)在同专业同年级的前1/3。

5、 每学期班级课程的重修门次不超过总门次的5%。

6、 评选先进班集体控制在全校班级总数的10%以内。

二、 评选推荐工作要求

1、 评选工作要在各学院党总支和行政的领导下进行。

2、 坚持“民主”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 优秀毕业生的候选人提名须在所在班级充分酝酿,由各学院组织院系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团总支、学生代表等人参加的评优会议民主评议产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候选人要在评选学年度学生素质测评和奖学金的基础上,由各学院组织的评优会议民主评议产生;申请先进班集体,必须写出书面材料,由各院系组织的评优会议民主评议产生。

4、 各学院要对候选人进行审核并将候选人名单公示,做好评选的解释教育工作。

5、 学生工作处代表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最终名单,报学校批准。

6、 优秀毕业生在每年六月份进行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在每年十到十一月份进行评选。

7、 对在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拾金不昧、发明创造等方面事迹突出、影响重大的学生,可适当放宽智育、体育方面的评选条件,破格推荐为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三、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解释。

四、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05年12月9日


内蒙古科技大学十佳” 系列大学生评选办法(试行)

内科大发[2008]21号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挖掘我校大学生中的先进典型,充分展示我校学生昂扬向上的青春风采,发挥先进典型群体的示范作用,激励广大学生积极进取、勤奋学习、开拓创新,乐于奉献,进一步推动全校争先创优活动的开展,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一条 内蒙古科技大学”十佳”系列大学生分别设立 “十佳学习标兵”、“十佳创新标兵”、“十佳文明标兵”、“十佳自强标兵”、“十佳文体标兵”五个类别。

第二条 “十佳”系列大学生的参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十佳”系列大学生每年四月份评选一次。

第四条 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十佳”系列大学生评选活动的组织和领导校团委负责评选活动的具体事务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十佳”系列大学生的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进步、志存高远、团结友爱、关心集体

2、模范遵守校纪校规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尊敬师长,诚实守信。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素质拓展教育活动,具有较好的文化素养和实践创新能力。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服务及其它公益活动,并在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5、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人际关系和谐。

(二)具体条件

1、十佳学习标兵:①学习态度端正,在获奖年度内各门功课成绩优秀,在本专业名列前茅,参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前5%,曾获得两次一等奖学金或在省部级(含)以上的学习竞赛中获奖② 不断拓宽知识面,注重全面发展,具有较高的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③非外语专业学生通过CET-4或CET-6考试,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二级(含)以上考试④实验、实习课程成绩优良,有较强的科研和实践创新能力。

2、十佳创新标兵:①在学术领域积极实践,在自学能力、思维能力、研究能力和表达能力等方面表现出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②大胆进行科研尝试,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级各类大学生课外科技竞赛活动,如“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竞赛、专业技能竞赛、科研基金项目等;③有省部级(含)以上创新成果或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在省部级(含)以上科技竞赛活动中获奖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调研报告)并为第一作者;④参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在前30%。 

3、十佳文明标兵:①品德高尚,大力弘扬正气,热心公益事业,乐于助人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无私的奉献精神,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或班级、团支部建设中率先垂范,有突出表现或做出过较大贡献;②在校园文化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并在校级以上活动中获奖;③积极参加义务献血、抗洪救灾、社区援助、社会实践、希望工程、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并有突出表现,或有见义勇为行为,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成果,事迹在校内外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④参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在前30%。

4、十佳自强标兵:①家庭经济困难,月提供生活费低于200元,在压力、挫折和困难面前表现出顽强的毅力,品行端正,乐观向上,事迹典型者。②自强自立,生活俭朴,积极进取;③学习刻苦勤奋,成绩优良或进步十分明显,曾获得奖助学金。

5、十佳“文体标兵”:积极参加校内外组织的各类文艺和体育活动,表现突出,取得省部级以上优异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者。

第六条 “十佳”系列大学生评选程序

(一)“十佳”系列大学生的评选应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进行,各学院可根据学院具体实际,依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十佳”系列大学生初评人选的产生可通过班级推荐和个人自荐两种方式进行。

(三)学院依据评选条件对申报学生进行审核,通过评议或投票等方式确定候选人,并予以公示。

(四)填写《内蒙古科技大学大学“十佳”大学生申报表》,并附相关事迹材料报送校团委组宣部。校团委审核汇总后提交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评审。

第七条 学院初评各类别人选原则上不得超过学生总人数的1‰(学生数不足1000人的依1000人计,学生数在1000人以上的小数点后按四舍五入计)。

第八条“十佳”系列大学生的评选活动应与加强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服务成人成才结合起来,要大力宣传评选的意义,严格评选程序和评选条件,宁缺勿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对“十佳”系列大学生“五四”表彰大会上予以表彰奖励,各学院和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报纸、橱窗、喜报、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宣传获奖者先进事迹,以激励全校学生奋发努力,争创一流。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内蒙古科技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08年3月26日


内蒙古科技大学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内科大发[2008]20号

为了深入开展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在学生中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在校期间获得本办法所规定的各类课外学术科技成果的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课外学术科技竞赛

1、全国、内蒙古自治区“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及创业计划大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等获奖的项目,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级别

金额

等次

省部级

国家级

特等奖

3000元/项

8000元/项

一等奖/金奖

2000元/项

5000元/项

二等奖/银奖

1500元/项

3000元/项

三等奖/铜奖

1000元/项

2000元/项

注:a.同一成果获不同级别荣誉者,按其获奖级别金额最高项计;

    b.竞赛成果获奖单位须为内蒙古科技大学;

2、参加其它由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针对某一学科领域的国际级、国家级

或省部级大学生学术科技竞赛获奖的,可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参加由其它科技竞赛委员会举办的针对某一学科领域的国际级、国家级或省部级大学生学术科技竞赛获奖的,由有关部门或各学院自主奖励。

(二)学术论文(以正式发表为准)

1、在国内A类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收录在SCI、EI、ISTP三大索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2、在国内B类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3、在公开出版的普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元。

注:(1)期刊级别的认定参照校科技处最新制定的“内蒙古科技大学国内A、B类学术期刊名录”。

2)论文必须以学生本人为第一作者。

(三)学术著作(以正式出版发行为准)

1、撰写中文或英文版学术专著的,奖励5000元/本;

2、翻译或主编学术著作、编著文学艺术类作品的,奖励3000元/本。

注:以上著作必须以学生本人为第一作者。

(四)专利(以授权为准)

1、发明专利,奖励3000元/项。

2、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励1000元/项。

注:专利必须以学生本人为第一作者。

(五)参加国际、国内大型学术会议

学生本人受到国际、国内大型学术会议组委会邀请参加学术会议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核,由学工处(团委)评定,酌情给予部分会务费奖励。

(六)以上款项中未作规定,课外学术科技成果显著,需要奖励的,可由学生本人和其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工处(团委)组织审核后给予奖励。

三、奖金申请办法

(一)申请时间

每年6月底、11月底前受理申请。

(二)申请程序

1、申报人和学院填写《内蒙古科技大学本专科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成果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获奖证书、作品复印件和其他证明材料等,以学院为单位上报至校团委组宣部;

2、学工处(团委)组织评定,确定奖励金额。

(三)本办法所规定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成果奖金在学校学生奖学金中列支。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五、本办法由学工处(团委)负责解释。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08年3月26日

 

 


内蒙古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内科大发[2007]10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我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科技大学正式注册的本、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院专兼职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要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工作组及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要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并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八条 贫困类型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3档。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数应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8%,其中特困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困难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5%、一般困难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8%。

第九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1、孤儿或烈士子女,其他亲属无资助能力者;

2、单亲且家庭无固定收入;

3、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高等学校就读,家庭经济不足以支付学费;

4、父母一方或双方常年卧病,需长期住院治疗;

5、父母没有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

6、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7、家庭所在地处国家级重点贫困县,家庭无固定收入;或父母均下岗,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8、本人在校期间每月最低生活费标准低于包头市最低生活保障线(230元/月),平时生活节俭,完成学业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

9、家庭人口多,收入少,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除第一条)可定为困难或一般困难;符合第一条或符合上述两个以上条件者可定为特困生。

第十条 以下情况不得界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月消费过高或经常在外大额就餐(酗酒、大吃大喝)、吸烟者;

2、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如穿名牌服装、佩戴贵重金银首饰、使用高档化妆品、经常进出网吧、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服滋补品等);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并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填写《内蒙古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内蒙古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内蒙古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和学校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交回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结合我校认定条件和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实事求是地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后,将《内蒙古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认定评议小组在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六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置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审核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内蒙古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内蒙古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认定后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同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将资助资金随意挥霍者,学校将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如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变化,要及时通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2、《内蒙古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07年11月15日



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内科大发[2007]10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科技大学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我校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勤工助学委员会,由校领导及校长办公室、后勤服务总公司、教务处、人事处、图书馆、保卫处、学工处(团委)、科研处、财务处、学生会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有关勤工助学活动的重大事宜,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委员会下设勤工助学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专人负责组织、安排、管理勤工助学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办公室的职责

  第七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在勤工助学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全校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的指导和勤工助学基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了解和掌握全校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建立勤工助学档案。

  第九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积极协调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勤工助学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一条 联络、组织 、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负责勤工助学年度计划的制定,年终总结及研究分析工作。

第十二条 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劳动报酬。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的设置及管理

  第十三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五条 需用勤工助学学生的部门,要事先提交任务书,注明项目、工作量、技术要求、要求人数、完成时间等,由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安排学生参加。

第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到勤工助学办公室报名建档。勤工助学办公室对所有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注册,建立个人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活动归学校勤工助学委员会统一领导,由勤工助学办公室具体管理,其他单位和学生团体、个人不得擅自组织,禁止学生自办勤工助学实体和在校内外从事经商活动。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特困生。学校设定的勤工助学岗位,由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在全校特困生中公开选拔聘用。

第十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出现下列行为,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1、在勤工助学期间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学习成绩较差者。

2、自食其力意识淡薄,等、靠、要思想严重,并在勤工助学过程中造成较坏影响者。

3、以工(商)代学,功利倾向严重,影响学业,并造成一定影响者。

4、把勤工助学所得用于不恰当消费者,有铺张、浪费现象。

5、经考核三次不合格者。

第二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组织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二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勤工助学委员会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三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酬金以包头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实行浮动工资制,工资有基本工资和奖励两部分构成,考核不合格不发奖励部分。

  第二十四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按照工作量和工作性质制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包头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的50%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50%由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勤工助学工资发放后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科技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废止。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07年11月15日



内蒙古科技大学关于校园文化环境管理的若干规定

内科大发[2007]77号

校园文化环境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高校校风、教风、学风的外在表现,是衡量办学思想、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尺度。为加强校园文化的管理,优化校园育人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校师生员工、全校各部门、各单位及其他到校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文化管理要贯彻有利于校园文化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优良校风的形成,有利于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有利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原则。

第三条 校园文化管理工作归口于校团委管理,校团委依照本规定统筹规划和安排,全面负责校园文化管理审批、管理和建设。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校园文化管理主要包括:校园宣传舆论阵地和文化活动设施、场地的管理,校园文化活动的管理,学生组织管理,校园环境秩序管理,学生第二课堂管理,校园文化市场管理,校园文化活动赞助管理等。

第五条 校园广播、阅报栏、宣传橱窗、宣传板、条幅等都是学校的重要宣传舆论阵地,是校园文化的重要内容,是学校形成良好舆论氛围和正确导向的重要媒介,要坚持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宣传舆论导向的正确性,充分发挥他们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引导、教育、传播、塑造作用。

第六条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校团委,以下同)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擅自安装音响、广播等设施,不得在校园内随意悬挂宣传标语和设置宣传标牌、宣传板、拱门等。

第七条 校内自办发行涉及政治、社科等内容的报刊、书籍、简报等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必须到学校主管部门登记,报学校党委审批,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八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

第九条 校园文化活动是校园文化的重要栽体。校园内举办各种文化、艺术、科技、体育等校园文化活动,必须有明确的举办单位、活动目的、活动内容。学校举办重大宣传文化活动,由主管部门牵头主办。其他各单位,各部门组织和举办全校性的文化活动,必须事先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条 各单位举办的由本单位全体人员或大部分人员参加的文化、艺术、科技、体育类活动,应事先向单位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组织、单位报告,同级党组织或上级组织、单位有权根据情况决定活动的举行与否。

第十一条 学校不禁止各单位向社会拉取活动赞助,各单位向社会拉取活动赞助必须事先向学校主管部门报批,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师生集体到校外参加或开展文化活动,或与校外单位联办文化活动,应事先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凡聘请校外人员到校内从事人文社科讲座,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登记,报学校党委审批,同意后方可举行,严禁错误观点和言论在校园内散播。

第十四条 在校园内开设各种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和从事文化商品经营活动,如电影、录像、书刊、音像制品等播放、出租、出售,开设舞会、产品促销会等,除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办理相应手续外,必须具有明确的挂靠单位,经营负责人,同时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内蒙古科技大学校园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已开始经营者,应及时补办手续,禁止无证营业。对无证经营者,保卫处、学工处(团委)应及时制止经营。

第十五条 外单位到我校从事临时性文化商品经营活动,必须事先到学校主管部门申请批准,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各种文化娱乐活动场所都有义务随时接受学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与检查,严禁内容反动或夹杂色情、淫秽等格调低下、内容不健康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在校园出售传播。

第十七条 凡我校学生组织,除接受本部门、单位同级党团组织的领导和指导外,同时接受学校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

第十八条 学生组织开展社会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不得从事与本组织宗旨无关的活动。学校主管部门有权禁止违反法律和校纪校规的学生组织的社会活动。

第十九条 校园环境是校园文化的物质载体。严禁随地叶痰,乱丢烟头,乱扔果皮、纸屑等;严禁在墙壁,电线杆,树木上乱贴乱画。学校主管部门要协同学校后勤部门制定出具体校园环境管理制度,切实搞好校园环境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良好的校园秩序是校园文化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各单位都要积极努力,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和建立良好校园秩序。校内各种车辆应按指定位置停放,严禁在校门口和校园内摆设商业摊点(文化市场除外);严禁在校园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聚众喧哗及其他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保卫处要制定有关的具体制度,切实加强校园秩序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团委是学校主管校园文化管理的职能部门,校团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校园文化的管理,不断促进校园文化环境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07年8月29日 


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社团章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内蒙古科技大学校园精神文明建设,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增强学校学生社团组织的功能,推动学生社团向规范化、多元化、可持续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第二课堂,促进全校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依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学生社团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社团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社团的根本任务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学校规章制度的约束下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有利于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活动。同时学生社团活动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保证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必须经相应的上级管理部门的批准,并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填写《学生社团成立审批表》,申请成立。

第五条 各级学生社团隶属于校团委管理,校团委作为全校各类社团的主管机关,对各类社团及其各项活动进行管理、指导、扶持和监督,并定期进行评估活动,对于校社团联合会的各项职能工作学生社团享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会员应是取得内蒙古科技大学正式学籍的在校研究生、本、专科(高职)生。各类学生社团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上应遵守本制度章程具体相关条例。

第二章社团的成立

第七条 学生社团共分为科技学术类、文娱类、体育类、实践类四类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学生社团分两级管理,由校级社团和学院级社团两级组成,校级社团由校团委直属领导,学院级社团由学院团总支直属领导。

第八条 社团发起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30名以上(含30名)的学生发起;

(二)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确定负责人;

(三)有规范的名字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比较固定的活动场所;

(五)有固定的社团指导老师、有固定的挂靠单位。

(六)有规范的章程。

学校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

第九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履行如下手续:

(一)由社团发起人持所在学院团总支介绍信到校团委提交《学生社团成立审批表》,报校团委审核;未通过审核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原由。

(二)审查合格的学生社团,由社团发起人填写《学生社团成立审批表》,一式五份(一份存校团委、一份存保卫处、一份存社团所在学院、一份存校社团联合会、一份社团自留)。《学生社团成立审批表》经校团委批准后,社团予以成立。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审不予通过: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团宗旨、活动范围不符合本章程第三条规定的;

2、校内已经有相同性质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校团委经审核认为没有必要成立;

3、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4、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经批准成立的社团应自批准之日起7日内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向全校宣布其社团成立。

第十条 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进行学期注册。

(一)批准成立的社团从登记成立之日起,每学期开学三周内均要向校团委申请注册。注册时社团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上一学期社团的活动情况总结;

2、上一学期社团财务结算报表及物品清单;

3、社团的一切变更情况;

4、社团本学期的主要活动计划;

5、社团指导单位及指导老师的意见。

(二)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社团负责人填写《社团注册表》,注册盖章后,《社团注册表》由校社团联合会保管。

(三)社团从批准成立注册之日起,一个学期没有申请注册者,由校团委给予警告,连续两个学期没有申请注册者,做自动解散处理。

(四)社团在完成学期注册前不得招收新会员。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从本社团酝酿推荐,报经所在学院团总支及指导老师同意,由校团委认可产生。

1、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社长、副社长。

2、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校规校纪。热心于社团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2)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由所在学院团总支和指导教师签字同意。

3)未曾受到过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第三章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事由发生后的7日内向校社团联合会申请登记、变更备案。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上报校团委核准。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校团委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一)未执行学生社团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由于违反校纪校规及本章程等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提交清算结束之日起7日内向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登记表》。校团委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学生社团的印章。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给予公告。

第四章学生社团管理和活动

第十六条 校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活动经费。学生社团必须向校团委报告活动经费的有关使用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活动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资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校团委规定的期限内按时注册。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制公章。可以自备一个代表本社团的艺术图章,但需报校团委批准并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举办校外各项活动,组织者应提前两周向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人数、质量。校团委当提前三天做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并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则视为许可。校团委、在许可举办活动的同时,有权对活动的内容、地点、形式等方面提出修正意见,组织者应遵守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及社团网站,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及社团网站必须由校团委审核通过方可编印、发行。校团委有权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社团刊物及社团网站进行整改和停办。

第五章学生社团的组织结构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根据需要修订社团章程;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第六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我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七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结构,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以及社团建设提出建议和质询,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机构负责人损害到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校社团联合会反映问题和事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七章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二条 校团委将对学生社团进行“星级社团”评定。学生社团的“星级社团”的评定细则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校团委对全校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对优秀社团和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校团委将建立社团发展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扶持社团开展一些大型活动,推进社团发展,促进校园文化。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校团委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撤消登记: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和社团宗旨、章程不符,不履行学校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二)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年度检查和注册的;

(四)社团执行机构有违反国法校纪的行为;

(五)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六)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

(七)社团在一学期内未进行活动或不足3次以上;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负有责任的成员,由校团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报请学校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校社团联合会封存《学生社团审批表》。学生社团被撤消登记的,由校社团联合会收缴《学生社团审批表》。

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内蒙古科技大学团委。

第四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校级社团和学院级社团。

                          共青团内蒙古科技大学委员会

                            2007年5月25日


内蒙科技大学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条例

内科大校办发[2004]6号

为了保护内蒙古科技大学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学校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制定本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校园网络系统,是指由学校投资购买、由网络中心负责维护和管理的校园网络主、辅节点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服务器等所构成的、为校园网络应用服务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的集成系统。

第二条 校园网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工作由网络中心负责,网络中心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指定人员代为管理子节点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网络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包括CERNET或其它互联网在内的)服务器、工作站。

第二章 安全保护运行

第四条 除校园网负责单位,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进入校园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破坏网络设施,这类行为将被视为对校园网安全运行的破坏行为。

第五条 校园网中对外发布信息的WWW服务器中的内容必须经主管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核,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网络中心备案后,由网络中心或分管部门对外发布信息。

第六条 校园网各类服务器中开设的帐户和口令为个人用户所拥有,网络中心对用户口令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这些信息。

第七条 网络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此类活动被认为是对网络用户权益的侵犯。

第八条 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

第九条 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感染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查、杀病毒。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查阅、制作、发布、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不得在校园网及其联网计算机上录阅传送淫秽、色情资料;不得煽动国家分裂、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煽动抗拒、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 故意散布谣言, 扰乱社会秩序;不得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不得宣扬封建迷信、邪教、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第十一条 校园网及子网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信息资源保密等级可分为:(1)可向Internet公开的;(2)可对校内公开的;(3)可对本系(单位)公开的;(4)可对有关单位或个人公开的;(5)仅限于本单位内使用的;(6)仅限于个人使用的。

第十二条 对所有联网计算机及上网人员要及时、准确登记备案。多人共用计算机上网的各级行政单位、教学业务单位上网计算机的使用要严格管理,部门负责人为网络安全负责人。学校公共机房一律不准对社会开放,上网人员必须出示学生证、教师证,机房工作人员记录上网人员身份和上下网时间、机号、机器IP地址。公共机房使用网络的记录要保持一年。

第十三条 网络中心和相关负责单位必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为了有效地防范网上非法活动,校园网要统一出口管理、统一用户管理,进出校园网访问信息的所有用户必须使用网络中心设立的代理服务器、Email服务器、BBS等。

第十四条 经网络中心和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服务器必须保持日志记录功能,历史记录保持时间不得低于6个月。网络中心要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规定,不定期地检查各开通服务器的计算机日志。

第三章 违约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第五条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向学校网络中心分管领导及保卫部门报告,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将向公安部门报告,由个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第八条规定的侦听、盗用行为一经查实,将提请学校给予行政处分,并在校园网上公布;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加倍赔偿受害人损失,关闭其拥有的各类服务帐号;行为恶劣、影响面大、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将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二十条 故意传播或制造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校园网系统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其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0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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